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青山*******,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青山*******。
现查明:1、2025年6月05日,刘××与杨××、阳××、何××、李××、戴××、伍××、杨××、符××等人,在宁乡市青山桥镇××村××组刘××住宅覃××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10元起注、上不封顶的“投骰子”赌博;2025年06月09日,肖××伙同覃××等人在宁乡市龙田镇××村喻××住宅,组织肖××、肖××、刘××、刘××、吴××、李××、肖××、王××等人参与10元起注、上不封顶的“投骰子”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覃××、伍××、杨××、肖××、肖××、刘××、刘××、胡××等人的陈述,肖××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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