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河)决字[2025]第080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井子*******,现住湖南省邵阳县井子*******。
  现查明:2025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违法人陈××在邵阳县××乡井子村出发,坐大巴到长沙市,在长沙市坐大巴到岳阳市火车站,再从岳阳市火车站坐火车到武汉市,再从武汉坐私家车、大巴车一路换车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非正常上访,被邵阳县驻京办工作人员劝返时,陈××以再次非正常上访登记为要挟要求邵阳县驻京办工作人员给其此次非正常上访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辩解、驻京办提供的相关非正常上访的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