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桑植县洪家关白族*******。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在桑植县人民法院,贺X绒认为人民法院对其子的离婚诉讼判决结果不公,贺X绒以坐、跪的方式扰乱桑植县人民法院的单位秩序,经法院工作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影响。另查明,2024年10月10日,贺X绒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被桑植县公安局处以警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视频侦查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因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2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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