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T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255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放射性污染  重大风险  连带责任  禁止令  先予执行 

【要旨】

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和先予执行等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重大风险。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人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每个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风险发生所起的作用,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2008年,T医院从国外引进伽玛刀医疗设备一套,内含201枚Co-60Ⅱ类放射源。W医院与T医院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合作期间,W医院又与J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将该套伽玛刀医疗设备租借给J医院使用。后租借协议提前终止,自2016年8月起,该设备长期闲置于J医院内,因T医院、W医院与J医院均未依法对该设备进行处置,造成放射性污染重大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立案与调查。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济南市检察院)移送该案件线索。经初查,案涉伽玛刀设备闲置多年,已不能用于正常治疗用途,存放场所已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放射源分类办法》相关规定,Co-60Ⅱ类放射源聚集使用,达到Ⅰ类源活度,按Ⅰ类源即极高危险源管理,管理不当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2022年1月18日,济南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现场勘查、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2005年5月,W医院与某公司合作设立T医院。2008年12月,T医院以自己名义从国外引进伽玛刀医疗设备,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合作经营期间,W医院与J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约定将该医疗设备租借给J医院,租借期为五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双方按项目毛收入提取收益;W医院承担租借设备相关开支及运营成本,负责办理相关设备的使用、环评、防护等许可证件。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J医院实际占有使用该设备并按约定向W医院支付收益分成款。2016年7月27日,W医院与J医院提前终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W、T、J三家医院,未按规定对案涉放射源进行处置,造成长期闲置,存在环境污染重大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市场询价并向设备进口方函询,确定放射源处置费用为290万元。

经调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案涉闲置放射源后,曾向T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T医院20日内完成放射源处置工作,T医院到期未处置;2021年3月12日,生态环境部门指定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第三方机构因T医院不予配合而无法处理,环境污染重大风险持续存在。生态环境部门虽然对案涉伽玛刀医疗设备存放处采取了严密防控措施,但由于放射性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预测性,案涉放射源未得到妥善处置,其存放环境、承载容器、相关保障设施在遇到不可控因素时,具有可能引发泄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

民事公益诉讼一审程序。济南市检察院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3月28日,济南市检察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T医院、W医院、J医院承担案涉医疗设备处置费用290万元;T医院履行办理处置手续义务。5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济铁中院)审理。

为防止案涉放射源设备处置不当引发辐射事故,2022年8月9日,济南市检察院向济铁中院发出禁止令建议书,建议禁止三被告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准许擅自处置案涉伽玛刀及内装放射源。8月10日,济铁中院作出禁止令裁定。

2022年11月17日,济铁中院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对调查收集的相关书证、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进行分组举证、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T医院作为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人,系法律上的使用权人,对案涉放射源负有安全防护和闲置处置的法定责任。W医院与J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及案涉放射源事实上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双方在终止租借协议后,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重大风险中,亦应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2022年12月30日,济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公益诉讼二审程序。J医院、T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能否对环境安全重大风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及案涉放射源处置责任的承担问题发表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损害既包括现实的损害,也包括潜在的危险。本案放射源的违规闲置已经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家医院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处置闲置放射源的义务,每家医院的不作为行为都足以导致放射性污染风险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连带责任;放射源处置所需290万元费用系消除危险责任转化而来,应由三家医院连带承担。同年6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三家医院连带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T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

由于案涉放射源设备存放时间长、状况不稳定,二审期间,为避免发生放射污染事故,济南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建议。2023年3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3月17日,济铁中院依法冻结、划拨三被告银行存款290万元。济南市检察院协调生态环境部门选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并对处置过程全程监督。3月底,第三方机构启动案涉放射源处置程序,法院根据处置方案的实施进度向第三方机构分期支付处置费用。7月8日,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将案涉放射源运往境外原设计单位,闲置放射源的拆除、转运、出口等相关处置工作全部完成,环境污染风险得以彻底消除。

【指导意义】

(一)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准确认定“重大风险”的基础上,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要着眼于环境损害事后救济,也要关注环境风险事前预防。在办案中,应当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不可逆转性、严重性及行为的违法性等方面,结合案件事实,通过咨询专业部门或机构的意见,综合判断重大风险,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同一公益损害事实或重大风险涉及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时,人民检察院应分析每个违法行为人对损害或者风险发生所起的作用,准确认定责任主体。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责任主体时,应当着重分析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查明每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风险发生所起的作用。当每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风险发生时,应当将两个以上行为人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三)对现实且紧迫的环境污染重大风险,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采取禁止令和先予执行等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行为人可能实施致使环境污染风险继续扩大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或继续扩大。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环境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紧急情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先予执行,及时消除风险,发挥先予执行对生态环境的预先保护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施行)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2年施行)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