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依法惩治严重家庭暴力犯罪以支持起诉撤销加害者监护权
【关键词】
反家庭暴力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
妻子卜某某因与丈夫冯某甲长期感情不和,多次提出离婚,二人矛盾与日俱增。2023年10月26日,冯某甲在家中受到卜某某言语唠叨的刺激,暴怒之下持菜刀对卜某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10余刀。其女被害人冯某乙(13岁)在制止过程中亦被冯某甲砍伤头部、手臂等部位。冯某甲以为被害人卜某某已死亡,遂停止砍杀并走到屋后池塘处欲自杀。公安机关接到邻居报警后赶至现场,冯某甲闻讯回到屋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卜某某头面部、双上肢、左髋部多处受伤严重,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冯某乙双上肢、头面部、右膝不同程度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4年2月18日,卜某某申请撤销冯某甲对女儿冯某乙的监护人资格,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同年3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冯某甲对冯某乙的监护资格。
2024年4月9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冯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冯某甲提出上诉,2024年8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固定关键证据,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补充查证冯某甲持刀砍伤两名被害人的动机、作案时精神状态、微信聊天记录、作案工具等证据,准确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犯罪,依法批准逮捕。对冯某甲称仅具有伤害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冯某甲使用作案工具为锋利刀具,被害人倒地后仍连续砍杀、刀口位置为要害部位,证实冯某甲主观恶性强、手段残忍,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
(二)依法支持起诉,撤销加害人监护权。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卜某某 “希望撤销冯某甲不适格监护权,追索侵权赔偿”的诉求后,经全面分析认为冯某甲具有不适格监护的情形,且卜某某身心遭受重创后卧病在床,确有支持起诉必要,遂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被害人卜某某申请撤销冯某甲对女儿监护权的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冯某甲对冯某乙的监护人资格,避免未成年人再陷入被家暴的风险。
(三)联动救助,形成帮扶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衔接社会支持体系,协调当地司法局为卜某某、冯某乙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获赔损失23万余元;针对卜某某因伤致贫、独立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困境,浏阳市检察院与长沙市检察院启动联合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有效缓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联合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为卜某某及未成年被害人冯某乙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缓解家暴创伤,重建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一)坚持严的基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务事”,是践踏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及家庭矛盾案发根源,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和犯罪主观故意,准确适用罪名,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从严惩治严重家暴犯罪,守护家暴受害者生命和尊严。
(二)坚持综合履职,全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由“刑”到“民”,支持监督撤销加害人监护权并提起民事侵权之诉,防止妇女儿童受到二次伤害。用好用足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帮扶措施,在依法严惩家暴犯罪“硬手段”的基础上,以司法温度、社会关爱的“软环境”,帮助家暴受害者走出阴影、重拾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