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建筑垃圾 土壤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在承包安溪县某钢铁公司产能置换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将烧结老系统拆除项目中产生的约1.3万吨含重金属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的李某处置。李某违规将其倾倒于安溪县湖头镇县道X332线沿途三个地块的园地,占地面积共约17.2亩,造成生态破坏和土壤污染等危害后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溪县检察院)移送其辖区内三个地块被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线索。安溪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询问驻村干部等方式开展初步调查,于同月29日决定对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安溪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
2024年4月1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城管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职、合力整治,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清理案涉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24年6月1日,县城管执法局书面回复称,已对施工单位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立案调查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清运、平整、补植复绿等措施进行整改。
收到回复后,安溪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发现县城管执法局仅责令相关责任人在案涉地块建筑垃圾上覆土和补植复绿,未组织清运案涉建筑垃圾,社会公益持续受损。2024年6月14日,安溪县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进行鉴定。2024年8月3日,安溪县检察院收到鉴定意见,案涉地块锌、铁、锰等元素超出基线水平,且与倾倒建筑垃圾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
因案情复杂,安溪县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2024年9月19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对县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履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职责,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对案涉的违法建筑垃圾进行清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案件审理期间,县城管执法局积极组织整改,责令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安溪县某钢铁公司、李某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案涉地块约1.3万吨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至指定场所,并对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将建筑垃圾交由李某处置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同时,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在公路主干道两侧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8000元。清运完成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确认案涉地块已排除土壤环境污染。随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设计院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破坏区域采取整治措施,恢复植被。修复完成后,设计院出具了验收报告。安溪县检察院会同县城管执法局、湖头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调查,安溪县人民法院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均认可相关地块生态环境、土壤环境得到妥善修复。2025年2月1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针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土壤污染的问题,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明确履职主体。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