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委托调查核实  商标权撤销  虚假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原审诉讼中存在虚假证据线索的,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事项涉及外省市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查明法院生效裁判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应当依法监督。

【基本案情】

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业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申请注册第8018081号“荷花夏曲HEHUAXIAQU”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并于2011年2月6日获准注册。2017年4月1日,惠州市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7年12月15日,商标局决定维持诉争商标。顺某公司不服,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8年7月13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26506号《关于第8018081号“荷花夏曲HEHUAXIAQ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在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予以维持。

顺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顺某公司虽然对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否定某酒业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故判决驳回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顺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顺某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异地协作,甄别虚假证据。某酒业公司在一审、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写有“此件与原件一致”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是法院认定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的核心证据,北京市检察院委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异地协助调查,查明发票原始记载信息显示商品名称并非本案诉争商标,发票复印件显示诉争商标系为达到证明目的人为变造。二是加强实质审查,准确认定“商标性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核心在于使用商标标志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检察机关对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区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前生产、加工等行为的证据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销售行为证据,排除自制证据及存疑证据的证据效力,进而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酒业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2023年6月12日,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某酒业公司提供变造发票复印件作为使用证据,不应采信,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诉争商标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023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抗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202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28号行政判决,认为综合考虑某酒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证据为虚假证据、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的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酒业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同时,对于某酒业公司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一)严格证据实质审查,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客观、实质审查原则,充分运用自行调查、指令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诉讼证据进行穿透式审查,在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的基础上,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通过跨区域协作查实证据真伪,不仅有效节约办案资源,也有助于提高调查核实的精准性,夯实证据基础,提高检察机关监督质效。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商标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检察机关通过对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对因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导致的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进行及时纠正,推动清理长期未实际使用的“僵尸商标”,释放商标资源,避免公共资源浪费,既维护了商标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又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