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资金解冻  协作配合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至31日,潘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在东明某化工企业开设购油账户,然后以购油款名义汇入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5468.6万元,其中涉诈资金2059.67万元,再将所购油品出售回款,以达到“洗白”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目的。东明某化工企业在油品交易过程中并不明知资金性质及来源,系正常经营行为。因有涉诈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检察院接东明县公安局商请后,第一时间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同步进行。对涉嫌犯罪的潘某某等14人依法批捕、起诉。检警密切协作,共同梳理有关资金往来,与反诈平台数据碰撞比对,确定正常交易资金。24亿余元冻结资金顺利解冻,确保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目前,已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帮助解冻资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菏泽市检察院指导组靠前指导,会同东明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对发破案经过、资金流转、人员责任、犯罪后果等方面提出补强证据意见,彻底排除东明某化工企业涉案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经分析研判认为,该企业账户存在被超额冻结、整体冻结等不当冻结情形,被冻结人救济权利渠道不畅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此,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先行解除冻结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的建议,公安机关派出1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协商解除资金冻结,2023年6月4日至24日,东明某化工企业24亿余元资金先后解冻,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二)强化案件办理,推动数字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明确案件难点、争议焦点和办案方向。围绕案件具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深入研判案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对上游犯罪的作用等因素,依法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以潘某某等1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办案中,深入分析电信网络犯罪的跨区域和隐蔽性特点,充分运用府检联动优势,经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着眼对石化行业合法经营的长远保护,构建石化行业购销“幌子公司”监管治理专项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20余条。

(三)注重案后治理,释放履职效能。针对东明某化工企业在经营中存在对涉诈资金流入企业危害性认识不足、账户被冻结风险点尚未彻底消除、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组建工作专班与东明某化工企业座谈,帮助企业对2023年以来与其他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全部账户进行梳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深入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法治宣讲,帮助规范完善大额交易对象资质审查等相关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共性问题或可能存在的行业潜在风险,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行业治理。联合县工商联制发《致全县石油化工企业的公开信》,引导企业加强日常反诈防范。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涉财产强制措施的全流程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全流程规范监督体系,构建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受理直至案件办结的全流程规范监督机制。依法加大对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深挖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对涉案财产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检察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二)深化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检警协作配合,延伸跨区域案件监督触角。电信网络犯罪频发高发,导致跨区域刑事案件愈来愈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逐渐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对发现外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规范、不适当之处,应当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联动,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区域协同、异地联动新格局,实现对异地不规范侦查活动的监督责任,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