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督促整治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土流失防治  类案监督  系统治理

【要旨】

因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行为对公益造成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行政机关对同一性质的多个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办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仙桃市地处江汉平原,常年雨水充沛,年均降雨达1100mm以上,境内河网密布,经《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认定,仙桃市全境属于水土流失易发区。2019年至2022年,仙桃市312家生产建设单位未严格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存在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严格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水土流失防治,降低了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下简称汉江分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查,于2023年7月1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查明,2019年至2022年,仙桃市309家生产建设单位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达1400余万元。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企业50家;既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企业259家(其中93家企业因建设项目低于0.5公顷无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另,经实地调查,还发现3家企业开工建设中存在未采取剥离表土,未建设挡土墙、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未及时对裸露泥土上盖等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不到位问题。因各行政机关执法信息共享不畅,相关部门未及时移送费源信息,致使税务部门未及时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对辖区内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

2023年7月26日,汉江分院向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严格监管境内开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向税务部门移送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对税务部门经催缴未征收到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书面回复称:已责令并督促3家未采取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的企业整改到位。已责令166家企业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待方案审批后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无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143家企业进行普法宣讲、释法说理。其中,相关企业主动缴纳300余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未主动缴纳的,移送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60余条至税务部门;对拒不缴纳的企业立案调查2家,行政处罚1家。

2024年1月10日,汉江分院跟进监督发现,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已责令上述309家单位中166家企业的133个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欠缴的1400余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被全部征缴到位。同时,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征缴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947.66万元,现场监督检查并责令75个未完工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措施。

针对相关信息衔接不畅等问题,汉江分院延伸办案职能,推动相关部门共享执法数据,助力破解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确保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典型意义】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对汉江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检察机关针对生产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协助行政机关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信息互享,构建水土保持工作互联互通新格局,进一步扩大监管效果,全面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