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矿区水土流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土流失防治  协同履职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矿区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修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江西宜春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竞得位于宜丰县花桥乡含锂陶瓷土探矿权。2022年5月开始,矿业公司在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修建一条长约11.9公里的进矿道路,开挖植被面积达400余亩。因植被皆伐、山体坡度大,叠加汛期影响,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下游河水受到污染,100余亩高标准农田耕作层及20余处排灌设施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本案线索,决定交由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丰县检察院)办理。宜丰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2022年7月5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询问村组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查明矿业公司在进矿道路施工过程中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证,皆伐林木266立方米,开挖植被面积达400余亩。但是,该项目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也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汛期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矿区下游村庄河道水质浑浊、泥沙淤积、高标准农田毁损。经委托检测,水土流失造成河道水质中铁和氨氮分别超标25倍、5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林区采伐林木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2022年7月27日,宜丰县检察院分别向宜丰县林业局、水利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林业局加强林区采伐管理,协同水利部门监督实施好水土保持措施;建议水利局督促案涉矿山企业及时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与林业部门共同监督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宜丰县林业局和水利局积极履职,协同抓好整改。宜丰县林业局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协同督促矿业公司做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同时,下发工作文件,明确要求全县各林业工作站将林地皆伐作业设计书及时通报水利部门,并就水土保持措施与水利部门形成共同监督机制,实现长效常治。宜丰县水利局依法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矿业公司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1.4万元,采取临时苫盖、设置排水沟及沉砂池等补救措施及时减损水土流失,并要求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按照方案开展实施。

矿业公司累计投入5500余万元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水土流失监测等项目,并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验收。针对该项目水土流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宜丰县检察院与县水利局共同到矿业公司开展释法说理,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投入近126万元用于河道清淤、河堤沿岸加固工程及高标准农田设施修复。2023年6月,上述生态修复工作全部完成。

宜丰县检察院办理该案后,在全县开展矿山企业水土保持专项监督,通过构建锂电新能源产业生态环保法律监督模型,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案件5件,督促13家矿山企业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00余万元。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漏洞,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了矿区水土流失问题得到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利用“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机制发现案件线索,在办案中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切实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生态修复责任。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以数字检察赋能,积极开展类案监督助推综合治理,结合办案形成调研报告呈报地方党委政府,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促进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