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军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氨酚羟考酮 引导侦查取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军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杨某军联系购买氨酚羟考酮,杨某军又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梁某刚联系购买氨酚羟考酮。2023年5月至8月,梁某刚使用癌症病人就诊卡在某医院套购氨酚羟考酮片66盒共计396片,并贩卖给杨某军。后杨某军将上述氨酚羟考酮片贩卖给刘某军。刘某军购得氨酚羟考酮片后,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进行贩卖。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2月7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军、杨某军、梁某刚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12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杨某军、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取证。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通过派员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涉案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讯往来、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核查、收集、固定,进一步查清涉案精神药品数量以及获利情况,重点收集被告人在明知氨酚羟考酮并非用于合法用途的情况下,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从医疗机构套出,并出售给吸贩毒人员的证据,为准确认定犯罪打下基础。
(二)综合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其是“卖药”而非“贩毒”,不具有贩卖毒品主观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重点围绕被告人获取麻精药品的方式、交易过程、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被告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梁某刚系通过冒用其他患者的名义开具处方、购买取得麻精药品,后将麻精药品加价出售给杨某军,杨某军购得麻精药品后又加价出售给刘某军,刘某军将购得麻精药品贩卖给他人,造成麻精药品流转至吸毒人员手中并被吸毒人员作为毒品吸食、注射。三名被告人均没有经营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的资格,且其贩卖麻精药品均未出于医疗等合法目的,而是用于非法用途,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亦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涉麻精药品问题治理。针对该案办理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靖边县检察院依法向卫生健康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医师处方管理等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现区域内处方信息联网,避免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及同一医疗机构内部重复超量获取麻精药品。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处方开具平台进行升级,完善了医疗处方信息共享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阻断一人多次重复超量购药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移送两名医务人员违规开具麻精药品违法违纪线索。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麻精药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夯实证据体系。要重视对案件中的电子数据、通讯记录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药品来源、交易价格、交付方式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准确把握案件定性。针对麻精药品作为毒品替代物滥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同时,要强化诉源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麻精药品管理专项治理,防止麻精药品滥用,切实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