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残疾未成年人  检察长接访  提前介入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董某羽,系吕某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2023年9月9日18时许,吕某以送给董某羽(系未成年人)熊猫玩具为由,将其骗至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某住所,对其进行强制猥亵。经法医鉴定,董某羽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无性防卫能力。2023年9月10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吕某涉嫌强制猥亵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于2023年9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于2024年3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7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犯强制猥亵罪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4年1月26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辽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百千万”工程的要求,由该院检察长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乔某某。乔某某反映:其女儿董某羽系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因无法准确表述案件经过,导致吕某强制猥亵案证据不足,办案陷于停顿,要求检察机关监督。该院检察长在接访过程中还了解到,董某羽家庭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

审查办理。该院检察长接访后,第一时间召开案件研商会,成立由检察长带头推进,控告申诉、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专班,同步推进吕某强制猥亵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董某羽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工作。该院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到案发地开展实地走访,从犯罪嫌疑人吕某的邻居处获得关键证词,使案件侦破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检察官多次走访获得董某羽信任,在其家长配合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董某羽稳定陈述案件事实,形成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有力推动吕某强制猥亵案办理。同时,经调查核实,查明:董某羽系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二级,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乔某某抚养。母亲乔某某患有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属低保家庭。父亲董某江欠有外债,以打零工为生,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案发后,董某羽出现暴躁易怒、打人毁物、夜晚难以入睡等应激反应,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董某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其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

延伸工作。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大东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将董某羽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定期安排心理咨询人员对董某羽进行心理疏导;二是区司法局帮助被救助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更好地满足诉讼需求,向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及起诉董某羽父亲支付抚养费;三是区教育局以及被救助人所在学校,为董某羽发放困难学生资助金,减免餐费、校车以及教辅材料等费用;四是被救助人所在的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跟踪回访关注董某羽身体情况和生活状况,定期进行慰问。

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还以本案办理为契机,与公安机关、街道办、特殊教育学校等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检察机关+街道+校园+X”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制,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讲活动,提升学生对犯罪侵害行为的辨别能力,形成保护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做实“检护民生”。对涉及民生以及重点人群的信访事项,检察机关以院领导接访为牵引,压实首办责任和属地责任,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有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二)衔接开展社会救助,着力解决被救助人“急难愁盼”。检察机关发挥司法救助“雪中送炭”功能作用,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立足被救助人实际困难,积极协调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学习生活费用减免、回访慰问等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有力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诉源治理”。针对原案反映出的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街道办和特殊教育学校共同创建“检察机关+街道+校园+X”的综合保护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强化保护合力,精准守护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案涉领域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诉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