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马二元帅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 改变文物原貌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文物修缮过程中违规添加新建筑设施导致文物原貌被破坏的情形,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未果的,应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后,可建议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贵州省贞丰县马二元帅府始建于清朝雍正年间(1731年),是贞丰古城历史文化中的重要象征性建筑,1982年被列为贵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贞丰古城进行旧城改造,相关单位在对马二元帅府修缮过程中,违规添建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导致文物原貌被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贞丰县院)在开展文物保护专项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初查后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贞丰县院通过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询问相关证人,查明,2013年5月,贞丰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贞丰县文广局)按要求委托第三方设计《贞丰马二元帅府修缮过程设计方案》,并获贵州省文物局批准同意,但未按方案要求进行修缮。2016年贞丰古城进行旧城改造,在对马二元帅府修缮过程中,违规修建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破坏文物原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贞丰县文广局对本辖区文物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8月19日,贞丰县院向贞丰县文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拆除违规建筑,恢复文物原貌。贞丰县文广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两个月后,未向贞丰县院回复,贞丰县院跟进监督发现,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建筑未拆除,文物风貌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8日,贞丰县院按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责令贞丰县文广局督促拆除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建筑,确保该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修复。在法院审理期间,贞丰县文广局严格按照《贞丰县马二元帅府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对违规修建的玻璃房、假山及水池等新建筑设施进行拆除,对破损的设施进行了修复,恢复了文物原貌;申请整改资金17万元,对马二元帅府内地面杂草、杂物进行深度清理,并安装消防设施。
2022年4月22日,贞丰县院经委托4名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确认,马二元帅府内违规增设的玻璃房、假山及水池已全部拆除,文物得到有效修复,文物风貌得到恢复,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2022年5月9日,贞丰县院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交终结诉讼建议书,建议安龙县人民法院终结诉讼。5月20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典型意义】
马二元帅府是贵州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地方历史文化积淀。检察机关针对在马二元帅府违规添加新建筑设施,严重破坏文物风貌的情形,依法提起诉讼促进整改,推动将文物纳入重点旅游项目,实现“文商旅”融合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