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受案后对已达构罪标准的案件应立不立、压案不查的行为。受限于公检信息互通壁垒,下行案件常态化监督较难实现,容易滋生违规下行、怠于侦查等问题,直接导致执法司法不公,甚至有的侦查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原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融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公安机关办案系统等数源系统数据,分析案件特点,归纳要素,编制《分罪名操作手册》,对公安机关下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集成运用审查、调查、侦查手段,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督促公安机关规范侦查行为,完善案件质量管控机制向检察侦查等部门移送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有效推动监督线索转化成案。
1.看守所刑事拘留入所数据;
(源于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
2.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数据;
(源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刑事拘留、撤案数据;
(源于公安机关办案系统)
数据分析关键词
1.刑拘后下行案件。由浙江检察数据应用平台获取看守所刑事拘留人所人员数据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数据进行比对、筛选。
2.立案后下行案件。由公安机关办案系统刑事立案数据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受理移送起诉数据进行比对、筛选。
3.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案件。对公安机关办案系统受案后未立案数据和立案后一年内未侦查终结案件数据进行筛选。
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筛选人员信息。将被立案、刑事拘留的人员信息,与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的人员信息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出刑拘后未进入下阶段诉讼程序的人员信息;将受案数据与立案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出有案不立案件信息;将立案数据与一年以内侦查终结案件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出立案后一年内未侦查终结案件数据。
第二步:数据分类汇总。对筛选出的人员信息数据,按罪名进行逐一分类并降序排列,梳理出下行案件数量相对较高的类型案件(如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
第三步:人工区分核查。根据具体罪名确定进一步核查方式,比如故意伤害案件,刑事检察部门结合立案情况、伤势等级、伤情鉴定时间、双方谅解情况等要素,筛选出其中已达轻伤标准而未立案、委托伤情鉴定时间明显滞后或未委托鉴定、双方谅解后即撤案等可能存在不当下行情况的案件。


通过智能筛选、人工分析研判,诸暨市检察院发现一批异常刑事下行线索,形成监督线索库,以侦查引领“三查融合”,提升监督质效。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
社会治理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