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数字化平台监督终本执行类案,补齐监管漏洞

   永嘉县检察院在办理行政罚款类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永嘉县法院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对被执行对象财产情况调查不彻底、终本执行程序不当、终结程序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等问题,遂调取省市相关数据平台信息,并与法院执行数据碰撞,精准挖掘了一批监督线索,推动了一批长期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执行到位,追缴了国有财产,维护了行政执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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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线索发现
永嘉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永嘉县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被执行对象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上有大量流水、余额,公司正常纳税、经营的情况下,却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在被执行对象资金充沛的情况下未及时恢复执行,致使本应进入国库的行政罚款迟迟未得到履行。

经综合研判后认为,终本执行程序不当或未依法恢复执行问题,既在民事执行领域存在,也在行政非诉执行领域存在。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会想方设法寻找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故法院在处理民事执行案件时也会更加慎重。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行政机关,因未涉及个人利益,工作人员履行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后,往往不可能像民事案件当事人那样时刻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此外,因法院执行案件多、任务重,对终本执行案件,往往不会主动恢复执行。永嘉县检察院认为此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或未及时恢复的情形绝非个别现象,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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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方法

数据来源

1.行政非诉终本执行案件数据;
(源于永嘉县法院)

2.行政案件准予执行裁定书;
(源于浙江裁判文书检索系统)

3.决定终本执行裁定书;
(源于永嘉县法院)

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卷宗材料;
(源于永嘉县法院)

5.被执行对象国内主要银行的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记录;
(源于浙江省检察院银行账户数字化查询系统)

6.被执行对象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源于温州市检察院大数据查询分析系统)

7.工商登记信息。
(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分析关键词
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的案件名单、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非自然人组织的具体性质。

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调取法院所有未执行终结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据及名单。

第二步:筛选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执行案件的数据及名单,如被执行人是非自然人,通过比对工商登记信息核实是否系个体工商户,列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单。

第三步:通过浙江省检察院银行账户数字化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如果符合“执行期间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五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中的一条或者多条,则调取相关案卷进一步核实。如果经查询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通过温州市检察院大数据查询分析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如果有,则调取相关案卷进一步核实。

第四步:综合调取的财产信息和案件材料分析执行裁定有无存在违法情形。

第五步:对存在违法情形的案件建议法院恢复执行。永嘉县检察院通过比对上级院反馈的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水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调取的工商信息等数据,针对不同情况做进一步筛查、核实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针对房产信息,核实相关房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二是针对车辆信息,核实涉案车辆的品牌、车型、年限、是否被强制报废等信息,估算车辆现有残值,结合涉案标的的金额判断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执行价值。三是针对银行账户信息,核实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目前账户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余额等相关情况。四是针对非自然人组织,进一步核实涉案非自然人组织的具体性质。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涉案非自然人组织的具体性质。经查询后确定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进一步核实其经营者的财产状况,并建议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5条的相关规定,追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最终审查发现,该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存在三类违法情形:一是执行期间被执行对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未执行,而法院以被执行对象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五年内发现被执行对象有了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未恢复执行程序;三是执行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法院未同步将相关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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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融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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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

全面筛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共计500余件,发现有50件案件存在违法情形。永嘉县检察院就上述案件向永嘉县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恢复执行。永嘉县法院对检察建议内容全部予以采纳,对50件案件均恢复执行,已经执行到位金额共计人民币124万余元。除督促案件执行外,永嘉县检察院还督促法院对5名被执行人处以司法罚款,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除行政罚款类案件外,永嘉县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部分行政处罚涉及破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有关内容,如“责令补种”“责令恢复原状”等。对于不履行此类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可“代履行”强制措施权等规定。因此,永嘉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介人相关案件,建议行政机关探索建立第三方代履行机制,破解恢复原状类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问题,并通过永嘉县第一次府检联席会议,将该机制探索写人府检会签文件,督促提升行政强制执行力。


社会治理成效



建立执行监督机制
永嘉县检察院以办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为契机,与永嘉县法院共同印发《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确定检法两家建立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信息共享等机制,永嘉县法院应当向永嘉县检察院定期通报执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每月收结案信息、每季度执行动态分析报告,既畅通了与法院的信息共享机制,又规范了法院执行活动。

推动省市开展专项行动
永嘉县检察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非诉执行监督,得到了温州市检察院的肯定,并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例如,苍南县检察院积极排查企业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终本案件的类案监督线索,建议法院将个体工商户的企业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建议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并通过成立劳动者权益保护检察办公室,建立行检协作机制,推进劳动者欠薪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范围内通过数字化手段摸排行政非诉终本执行监督数据线索694 条,监督成案324件。

浙江省检察院以永嘉经验为蓝本,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了行政非诉执行终本执行案件专项监督行动,引领全省行政检察部门开展数字监督办案,2021年全年通过数据分析摸排监督线索 4809 条,成案 1151件取得显著成效。其中,龙泉市检察院、兰溪市检察院、武义县检察院等行政检察工作较为薄弱基层院,在永嘉案例的指引下,迅速打开了行政检察监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