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的养老金全都追缴回来啦!还好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支持与帮助!
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向检察官介绍。

近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县人社局违规向涉刑公职人员发放养老金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访时发现,向该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后,所有流失养老金目前已追缴到位。
线索发现
2021年8月,该院第四检察部对国有资产领域进行专项监督时,发现涉刑公职人员违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该院立即组织检察干警到县法院调取近三年刑事处罚人员数据3000余份,通过大数据比对,核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服刑人员数据100余份,再与人社局养老金发放数据进行核对,发现6人在服刑期间违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累计金额达42万余元。
及时追回
为规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避免因退休人员服刑期间继续领取或增调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同年9月,该院向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社会养老金监督管理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组织相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全面复核和整改,督促6人退还所有违规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父亲退休后,因犯罪被判入狱,服刑期间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5万余元,通过你们对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解释,我才知道这样是违反规定的,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我倍感愧疚,虽然现在父亲过世了,我的经济条件也不好,但是我还是尽力凑钱将违规所得全部归还!”隽水镇某退休职工之子吴某某在回访中如是说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违规发放养老金的问题症结在于各职能部门及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对此,该院邀请县人社局、公安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可行性操作方案。在原有联系制度基础上,建立联系对接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具体联系人,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将社保业务经办系统升级,与纪委、公安、检察、法院联网,运用网络在线比对服刑人员、死亡人员数据,堵塞违规发放资金漏洞。
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改革和治国理政的重要成果,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行政单位依法全面履职,促进加强对行业问题全面监管,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法律速递
01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0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0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