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叉车,是广泛应用于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场所的一类特种设备,操作不当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近三年全国叉车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达9020人。这些事故集中发生在无证操作、违章作业、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反映出使用单位安全主体意识淡薄、车辆管理不严等问题。
大数据运用案事例
2021年12月以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多起涉及伪造叉车证、锅炉证等特种设备证件案,伪造的证件多达28本,涉及企业员工20余人。这一情况引起了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注意。
“特种设备危险系数高,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县各类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域存在较大隐患,亟需引起重视。”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林亚鹏说,在收到其他业务部门的通报情况后,公益诉讼部门立即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庆元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近17000条,进行碰撞比对分析。
“我们对调取出来的数据进行碰撞,筛选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人员等信息,主要关注那些有登记在用的特种设备却没有登记从业人员的单位。”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吴茜介绍,通过数据碰撞总共筛选出电梯类企业600多家、锅炉类10家,叉车类134家。4月以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根据筛选结果深入企业进行随机检查。
“多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吴茜介绍说,经实地走访县内十余家企业,发现部分单位存在叉车作业中持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无证作业、驾驶叉车不系安全带等情形,电梯管理方面存在未定期维保、反复故障等问题,锅炉运行方面存在运行记录不全等情况,存在较大安无证作业。
之后,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常态化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